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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受贿案件中经常发现这样一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由其家属收受他人财物。事后双方均称相互间没有预谋,互不知情,认定起来非常困难。对这类共同受贿如何定罪处罚,应当引起我们关注。 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贿赂罪包括三个罪名,即: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作为贿赂犯罪较之其它犯罪而言,是一种高智能的“隐形犯罪”。此类犯罪证据种类少,加之犯罪分子大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因而取证难、定案难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人曾一度
在现阶段,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中贪污犯罪突出,表现为:大案数量和比例大幅度上升,犯罪人员年龄较为集中,单位部门负责人犯罪多、女性职务犯罪数量有所增加、犯罪涉及面广,犯罪手段隐蔽诡秘,呈多样化趋势。作者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的案件,分析了国
目前职务犯罪预防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理论基础和工作实践上还没形成扎实的理论体系和固定的工作模式。全国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做法和模式,同时在理论和思维观念上也出现了一些误区,笔者认为目前存在的误区主要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事;职务犯罪预防工
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是这样定义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那么,为什么“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受贿罪所必要的客观要件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应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于“其他手段”应如何把握,本文作者提出贪污罪中“其他手段”须具备独有特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确立的新罪名。从法条文义角度看,本罪与贪污罪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所有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贪污罪,也可以合乎逻辑地概括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犯罪。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
[摘 要] 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确立,在我国刑法史上是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但是这一原则,在新刑法典中,没有被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其基本的要求,它对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标准;罪刑法定原则面对规范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在界定犯罪时必须作出明确的价值选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党政机关中的极少数干部受金钱万能的诱惑,钻政策法律的空子,混水摸鱼,采取各种手段大肆侵吞公共财物、收受贿赂,严惩损害了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干扰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党政机关干部所占比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客观化的、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罚模式,并因此而派生出其他一些问题,如以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否合理?多次贪污、受贿中有既遂、未遂、中止的,是否一律累计相加作为犯罪数额?等等。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在有不同犯罪形态时
人们常把行贿与受贿比作一对"孪生"兄弟,说没有行贿就谈不上受贿。事实上,行贿总与形形色色的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行贿不仅滋生受贿,而且还可滋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其他职务犯罪,并已渗透进各行各业甚至司法领域,正因为行贿的存在,使得不少
近来年,金融系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应引起高度重视。近期我院对九九年以来查办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等进行了认
贪污贿赂案件立案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的各个阶段,都容易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现象,翻供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伎俩,翻供在一定程序上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同时也影响了打击犯
刑法修改后,对贪污罪数额的刑罚标准作了调整,即是对该罪的最下限数额规定为5000元,这里5000元数额的规定,其内涵到底是什么?有人从不同的价值取向出发,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贪污数额是否达到5000元是划分贪污罪与贪污行为的界限。”即罪与非罪的界限;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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