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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7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体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日趋上升之势。由于此类案件时间性强,主体、内容复杂、政策法律滞后,处理难度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文字表述虽简,但体现的立法精神实为可嘉。对此,理论界多予以肯定评价。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宣言,更要追求权利实现。由于《劳动法》第31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劳动雇佣关系出现多元化的发展,一方面非国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其劳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我党的历史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对我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条战线在拨乱反正、破旧立新的过程中出现了崭新的局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年来我国的法学呈现出欣欣向荣
现有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模式为:厂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基层党组织制度三者有机结合,即厂长在国有企业中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全面责任,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企业基层党组织对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但是
邓小平同志就引进国外智力问题曾有过重要讲话,他指出:“要利用外国智力,请一些外国人来参加我们的重点建设以及各方面的建设。对这个问题,我们认识不足,决心不大。搞现代化建设我们既缺少经验,又缺少知识。不要怕请外国人多花了几个钱。他们长期来也好,专门为一个题目来也好。
由于宝安、龙岗两区是深圳市的行政区域,却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同时宝安、龙岗两区又属中国和广东省的普通行政区域。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深圳特区的劳动立法又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存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如何适用的问题。笔者在为劳资双方代理劳动争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因下岗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其主要表现在:由于下岗分流牵涉到企业职工就业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职工思想波动较大,尤其在那些效益尚好而下岗分流人员相对较少的企业,抵触情绪尤为剧烈,致使案件调解难度加大
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将我国曾长期流行的“劳务市场”的称谓更名为“劳动力市场”。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简单改变。本文试图从新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学术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的观点。
一
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对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看法
3、关于连带责任问题。
违反劳动合同可以追究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通常是劳动者一方),以不公正或违法手段破坏原劳动合同关系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
现实需要劳动合同立法的再一次突破
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第一次突破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它第一次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一世界通行做法加以肯定。但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的新招职工。1986年之后,随着
《法学家》1999年第1期刊登了关怀教授撰写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劳动法学的发展》(注:关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劳动法学的发展”,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1期。)总结了1978年以来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历程,本文对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回顾与展望即是该文章的
在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往往因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起仲裁和诉讼。
当劳动者以《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一、社会保障立法现状的基本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1984年开始,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行,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也紧跟其围绕展开。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规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该法规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与此同时,国务院还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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