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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是不动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我国的房地产法却不完全是不动产法。现行的房地产立法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的,而根据现行立法形成的房地产法学也成为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范畴。而作者认为房地产法是以物权法为基础的,房地产法应以确立和维护房地产权人权利为前提和宗旨,国家
很多人买商品房时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而按揭贷款将房产进行抵押就要先办理保险。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通常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保险公司将无条件地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的全部借款本息;银行在取得保险公司赔付后,将其享有抵押权的房产担保物权让渡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3)房屋价款计算;(4)定金;(5)签署正式买卖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广大业主出于对自身权益的日益关注,对业主委员会的关注程度也日益增高,令业主们头疼的是,每个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无不费尽周折。究其原因当然是错综复杂的,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法律文件对此的规定不明。就全国范围来看,仅有一个建设部于1994年发布的部门规章对
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就人民法院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解释。该《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依据。但是,由于
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的包括在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务。律师服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进行法律咨询、起草与审查重要合同、参加重要的商务谈判、对委托人就重大的经营决策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资信调查、提供律师见证、代理知
《解释》第八、九条规定了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5种情形,即出卖人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后,买受人还可以同时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1.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仅限于该5种情形,其他违约或欺诈行为均不得适用
最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先是在沿海城市后又在内地城市迅猛发展。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它还远未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这表明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家还须对房地产业采取发展的方针,因此,对房地产业实行宏观调控,将是国家的一个长期任务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1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商品房纠纷解释》)公布以后,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的争论告一段落。该解释第八条、第 九条和第
主题语: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房地产也是两个基本形式的不动产。在我国的物权法未出台的现行民法制度的法律状态之下,房地产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不能移动性,故房地产抵押也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实际在房地产抵押设定过程与
履行迟延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商品房买卖中由于买卖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履行期限长,不可预测的环节多,可能遇到的风险也大,因此关于迟延履行的商品房案件比较多。《解释》对此亦作出相应的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调解基本原则与程序设计的内在缺陷,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发生严重冲突,极大地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比如,事清责明原则与调解止纷息诉的特点不协调,自愿原则刚性太强,合法原则涵义模糊;调审合一容易造成调解、审理两种性质迥异的程序错杂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背诚信,实属欺诈 一方说:“意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近期来,大量订房户通过
「论文提要」在民商事审判实务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历来是审判中的热点与难点。城市的发展总是在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良性互动中逐渐美化,而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联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各种观念和利益的交叉点,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群体性纠纷,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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